海宁某集热管有限公司与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因定作款发生纠纷。庭审时,法官得知被告系落户海宁的外商独资企业,法定代表人为巴基斯坦籍外商,不能用中文交流,也不了解我国的诉讼程序。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便使用英语与其进行沟通。调解中,法官适时用英文提出问题,外籍当事人用英语进行回答,然后由书记员通过中英文双语翻译进行说明。在充分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,法庭最终促成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。调解结束后,外商为法官和书记员的水平所折服,不住称赞:“中国法官不仅专业知识扎实,业务素质高,而且外语沟通的能力也非常出色,让我们信服。同时,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很健全,我们外商在这里投资十分踏实和安全,感谢中国法院。”
据了解,今年以来,该院法官已用英语调解类似案件11起。